答:超市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供应商不能按照商品的应缴税率开发票,或者所开发票不能够在税务局获得与商场所缴销项税率相同的进项抵扣,因此会造成超市经营的税额损失,或者至少造成超市经营者日常的误判。
为完善解决这种情况,捷诚系统在商品所对应的供应商的采购信息中,包含了供应商所开发票能够抵扣税率的管理,此税率在系统中称为结算税率,同一个商品的不同采购信息可同时具有不同的结算税率,而在商品信息中的是售出商品后应缴的销项税率。
相对应的,就有了结算价和成本进价(简称进价)的区别,即成本进价是在结算价的基础上加上因为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不同而产生的税额损失,其换算公式为:
成本进价 = 结算价 / (1+结算税率) *(1+销项税率)
一般情况下结算税率与销项税率相同,则结算价和成本进价也是一样的,而无论如何,进价的不含税部分是一样的,即
成本进价 /(1+销项税率)=结算价 / (1+结算税率)
这样区分的好处是能够准确反映商品的总成本,如下图
图中所示的商品有两条采购信息,分别是01003供应商的10元结算价和01013供应商的11元结算价,但01003供应商不能开发票,故其结算税率为0%,而01013能够开抵扣17%的税票。
此时系统将分别计算两者的成本进价,可以看到01013虽然结算价高,但成本进价却大大低于01003,因此采购员选择01013作为主供应商。
系统在内部核算的各个环节如毛利计算、定价等将依据成本进价,只有在给供应商结算时才使用结算进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