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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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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中校 帖子:594 积分:6649 威望:0 精华:56 注册:2005/10/21 18:45:15
《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8/19 10:50:42

为防止零售市场的垄断,日前,商务部首次提出了《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以下简称《评估方法》)并正广泛征求意见。

   
  但随之而来的许多批评性意见却有点出乎商务部的意料。难道《评估方法》没有必要抑或业内给予了《评估方法》太多承载?

  期望过高?
   
  随着我国零售业竞争的加剧,商家因过度“扎堆”而导致同业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但什么情况下是同业损害呢?由于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业内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去年,商务部历时一年制定完成了《评估方法》。本报也率先对此进行了报道,引起了零售业对《评估方法》的广泛关注和称赞。(参见本报2005年6月10日《遏制零售业过密开店将有行业标准》)
    但日前,当《评估方法》公开征求意见时,大量的批评性意见却取代了之前的称赞声。记者发现,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评估方法》缺少惩罚措施、对垄断界定不科学等问题上。
   
  “假如其他企业对我们构成了同业损害,我们应该怎么办?”许多零售企业的负责人看到《评估方法》时,都向记者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这个方法依旧没有约束力啊。”
   
  “《评估方法》只是一个推荐性的行业标准,不可能具有处罚措施。”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告诉本报记者,“它也不是强制性的标准,只是为各地提供一个参考”。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常晓村司长也表示,按照标准化法及国际标准化惯例,除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应当强制执行的要求、涉及人类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要求等方面可以设置强制性标准外,均应列为推荐性标准。“《评估方法》仅是从标准层面对零售业经营和竞争现状进行一种技术性判断和参考,是一种研究方法的提供,所以为推荐性标准。”常晓村说。
   
  此外,我国地域广阔,地方情况千差万别,一个行业标准不可能都照顾到,恐怕这也是《评估方法》定位于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一个原因。“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地方性标准。”《评估方法》主要起草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刘普合认为。
   
  因此,《评估方法》的推荐性标准的本质决定了它只是一种判断方法。“而限制或允许企业进入零售领域,是法律法规的范畴,也就是未来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应当解决的内容。”常晓村说。
   
  记者发现,除了上述过高期望外,业内对《评估方法》中对于垄断的界定也存在一定争议。
   
  按照《评估方法》中的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将形成区域市场垄断:在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中,一个零售商店或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两个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的销售额之和分别占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销售总额的50%时;在中型社区(人口在7000人以上)及其以上规模的社区内,零售商店占同一社区内全部类似业态零售商店销售总额的50%时。
   
  首先,一些零售企业认为这两个“50%”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不同区域的市场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像西部一些商业网点比较少的城市中,许多零售企业的销售比例即便达到50%,可实际上仍需要引进新的商业进驻;而在发达城市中,商业网点比较集中,即便有些企业构成了垄断,但它的市场份额也不可能达到50%。
   
  其次,我国《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评估方法》的这两个“50%”是否会与前者造成冲突?据悉,国外在判断垄断上有一个CR4、CR8体系,前4名占领的市场份额超过30%就形成垄断,就要拆分;前8名占有行业总额超过40%就带有一种垄断的性质,就需要分开。
   
  “目前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尤其是零售业从业者从实际操作层面多提宝贵意见,也可以将实际经营中的知识积累贡献出来,以保证标准最终发布能够更科学、合理和可操作。”常晓村表示。

  不可或缺的一环
   
  除了上述一些意见和建议外,刘普合认为,业内包括媒体对《评估方法》还有一定的误解。
   
  误解一:“在正常经营的超市、大型超市或仓储式会员店的主要商圈范围内,不得设立相同或相似业态的零售商店”。刘普合表示,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只有满足《评估方法》中零售业同业损害的条件,并且产生规定的后果时,才能认定损害的发生。如果后果没有出现,则损害不成立。 
   
  误解二:“《评估方法》意在遏制外资零售企业的扩张”。刘普合表示,《评估方法》面向的是零售业,而不是外资零售业;针对的是零售业已经存在的同业损害现实,而不是外资损害的现实。《评估方法》本意是促进市场的有序、开放和健康发展,立足于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误解三:“《评估方法》不利于优胜劣汰”。刘普合表示,优胜劣汰靠的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而不是已脱离正常轨道的“同业损害”。新的大型企业进入一个既有商圈时,也应顾及既有企业的利益,听听小企业的意见,这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不能一概指责有碍于优胜劣汰。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最初也仅是阿肯色州的一个小企业。在西方国家,保护小企业的法律环境远好于我国,他们的目标大体有三条:保障就业,防止垄断,保护技术创新的活力。
   
  “本标准能被关注,本身就说明零售业同业损害是一个已经存在的问题。”刘普合认为,从零售业自身来说,竞争促进了发展,促进了结构优化,但也出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企业效益下滑等现象。可以肯定,这些现象的出现不完全是不正当竞争的结果,但其中必然有些是由于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同业损害”。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 
   
  其实,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已经大量存在。去年年底,重庆就发生了家乐福北京华联隔墙开店的事件;日前,家乐福又准备在长沙紧临家润多超市朝阳店10余米的百脑汇开店,最终导致家润多紧急上书长沙市政府以示抗议。
   
  这种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同业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2005年6月4日下午,在郑州市发生一起群殴事件,造成1死3伤。而起因是3家超市离得太近,因竞争产生了矛盾。“如果有了《评估方法》,商家就不会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了。”一直参与《评估方法》讨论的北京市工商大学教授洪涛感慨地说。
   
  尽管黄海一再向本报记者强调,《评估方法》与即将出台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洪涛却认为,二者以及听证制度是解决商业同业损害问题不可或缺的有机整体。
   
  首先,在城市进行网点设置之前,《评估方法》可以作为各地网点规划前进行市场调研的依据,避免同业损害的发生。由于以前政府也没有客观的标准,所以才出现了“规划60个超市却造出了80个”的情况。“《评估方法》无疑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保障了网点规划目的的实现。”洪涛认为。
   
  其次,《评估方法》还有助于商家遵循合理竞争、有利发展的原则选择店铺地址,帮助商家走出“低价竞争”怪圈。“如果可能对别人构成同业损害,那我就不去那里开店了。”
   
  另外,在商家经营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已经或者可能对自己造成同业损害,如果到法院起诉乙方,那么甲方就可以依据《评估方法》进行取证。
   
  “总之,《评估方法》对新进入企业和既有企业都是一种必要的提示,对网点规划是一种必需考虑的要素,对行业管理是一种技术标准手段的补充。”刘普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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